馬鞍山市檔案征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散存、散失的檔案征集管理,防止檔案的損毀和流失,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資源,服務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安徽省檔案條例》、《安徽省檔案征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征集,是指我市各級國家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依照本辦法規定,將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和其他有關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收集進館以及采集編輯口述歷史檔案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征集工作的領導,將檔案征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檔案征集工作,指導、監督同級或者下級檔案館征集檔案、查處檔案征集中違法行為。
第五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檔案征集工作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檔案征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檔案征集范圍主要是反映馬鞍山地區各個歷史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有一定保存價值的檔案史料、照片、影像、實物等。具體征集范圍由各級檔案館負責制定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征集的方式:
(一) 接受捐贈;
(二) 接受移交;
(三) 接受寄存;
(四) 征購;
(五) 收購;
(六) 代為保管;
(七) 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條 捐贈、移交、征購、收購的檔案資料,其所有權歸國家;寄存、代為保管的檔案資料,其所有權歸寄存者。
向檔案館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捐贈的檔案有優先和無償利用的權利,并可以對所捐贈的檔案中不宜向社會公開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捐贈者的合法權益。
檔案館對寄存、代為保管的檔案進行公布或提供他人利用的,應征得檔案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條 重大活動(事件)的組織和承辦部門,應當在活動結束60日內將全部檔案主動報送同級檔案館。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重大活動(事件)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報送工作。
參與重大活動(事件)的新聞媒體單位負責將采訪報道中形成的照片、錄音、錄像及其文稿向重大活動(事件)的組織和承辦部門移交。
第十一條 檔案館征集檔案,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征集檔案時,檔案征集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務的證件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檔案征集人員應詳細記錄檔案的數量和內容,開具檔案征集清單交對方簽收。
第十三條 對征集的檔案真偽或者價值有異議的,檔案館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鑒定、評估、公證,確保進館檔案真實、有價值。
第十四條 檔案征集人員應當自征集完成之日起10日內將征集到的檔案移交檔案館。檔案館應當將征集的檔案進行登記、拍照、造冊,按照檔案整理辦法科學規范整理。
第十五條 對于捐贈進館的檔案,檔案館應向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同時可根據捐贈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捐贈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對捐贈檔案數量較大或價值較高的,檔案館可舉行捐贈儀式。
第十六條 檔案征集人員將征集的檔案據為己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交檔案館,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給檔案所有人造成不利影響或者損失的,檔案館應當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并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不按照國家規定向檔案館移交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資料的;
2、重大活動(事件)承辦部門不按規定向檔案館報送檔案資料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馬鞍山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馬鞍山市檔案館檔案征集范圍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中央、副部級以上領導在馬鞍山活動期間形成的檔案;
二、外國和國際組織領導人、知名人士在馬鞍山活動形成的檔案;
三、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的著名人士的檔案,包括講話稿、題詞、自傳、日記、照片、錄音(像)、信札、著作、碑文、畫卷、史稿、個人收藏及使用過的實物等各種載體。
1. 馬鞍山籍或在馬鞍山工作、生活過的歷史名人、知名人士;
2. 被授予少將以上軍(警)銜或擔任過副軍職以上職務的軍人, 獲中央軍委英模榮譽稱號的英雄人物以及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著名軍人;
3. 全國或全省“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道德模范”、“中國好人”、“安徽好人”等榮譽稱號者;
4. 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擔任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一科學技術領域有突出成就的專家、學者,并獲得國家較高科學技術獎勵者;
5. 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成就突出的文學家、藝術家、教育家;
6. 在國際、國家級賽事上取得突出成績并做出重要貢獻的體育界人士;
7. 做出過突出貢獻和有重要影響、有較高社會知名度的企業家、實業家;
8. 有較高聲譽的社會活動家、宗教界人士、民間藝(匠)人;
9. 在馬鞍山工作活動過并作出突出貢獻的著名華僑、外籍人士;
10. 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著名人士。
四、馬鞍山建市初期、馬鞍山礦山建設發展、馬鞍山城鄉建設和城市變遷的文件、布告、圖紙、照片、影像、報紙、宣傳冊、旗幟、牌匾、證章等各種載體檔案資料;
五、文革時期群眾組織形成的大小字報、照片、漫畫、像章、郵票、連環畫、火花、陶瓷、搪瓷、宣傳畫、票證、糧票、臂章、下鄉知青等檔案資料;
六、馬鞍山地區各個歷史時期的報紙、刊物、著作、契約、票證、錢幣等各種載體的檔案資料;
七、反映馬鞍山人民生活、風俗民情、地方掌故、民族宗教、非物質文化遺產、風景名勝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圖書、畫冊、手稿、信札、商標、廣告、家譜、證章、地圖、字畫、工具、實物、工藝品等各種載體檔案資料;
八、馬鞍山各個時期的重大活動、重大事件等檔案資料;
1.我市舉辦、承辦的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和活動,重要的會展、招商引資、經貿洽談會、對外貿易交易會等活動;
2.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舉辦的文化節、藝術節等活動;
3. 我市運動會以及在我市舉辦的重要體育賽事等活動;
4. 重大慶典紀念活動、重大宗教活動;
5. 嚴重自然災害、重大搶險救災和疫情防治活動,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解決重大糾紛;
九、馬鞍山地區的名企、名店、名品檔案;
十、其他具有馬鞍山地方特色的檔案。